1.依民法15條(以下稱本法)規定,阿郎買賣契約無效
本題中,阿郎因車禍昏迷而家人向法院聲請監護,而本法15條中所示,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又本法75條前段所指,無行為能力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阿郎突然清醒,但因本法14條2項中,監護宣告原因消滅,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然阿郎家人及本人未向法院撤銷監護宣告,故買賣契約無效。
2.阿郎對其婦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阿郎是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意識能力與行為能力兩者並不相同,行為能力是指一切相關於意思表示之能力,而意識能力是指對於當下行為是否達到有足夠的認知法律效果而定,本題中阿郎已經完全清醒並可處理自己的事務,只是未撤銷其監護宣告,而對於婦人之侵權責任,阿郎有足夠的認知其法律效果,故阿郎應對婦人負本法184條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對他人有不法侵害者負損賠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