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單方行政行為。 依此,行政處分應包含下列要件: (一)行政機關所為。 (二)對於特定之人。 (三)就公法上具體事件。 (四)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五)單方行政行為。 二、 按入出國及移民署,屬行政院內政部轄下之行政機關,對外國人之收容亦屬公法上之具體事件,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對此所為之收容決定屬單方行為,且對外發生該當事人被收容之法律效力,則此收容決定屬行政處分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