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乃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所為之決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有些學者認為,處分通知書上有載明准駁文字或有終局規制之效果,即屬行政處分。
2、惟按釋字第423號解釋意旨,行政處分應不拘泥文義、形式或是否有後續行為或有無載明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凡處分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均屬行政處分。
3、行政處分之六大特性:
(1)公權力行為
(2)行政機關
(3)法效性
(4)對外性
(5)個別性
(6)單方性
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1. 公法
2. 具體事件
3. 對外
4. 直接
5. 單方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