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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9008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一)何謂「行政處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咖啡因鬥士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行政機關針對公法上事件所為之單方面決定,並產生設定、消滅、變更、確認人民權利或義務之法律效果。

而同條第二項,則為一般處分之定義,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該項前段「前項措施或決定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者」,為「對人的一般處分」,即針對特定事件中的不特定人而言,如警察針對某違法集會的不特定多數人命令解散;後段「有關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則為「對物的一般處分」,以公物或營造物為規範對象,間接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法律效果,如橋樑的開放、劃設行人徒步區、內車道禁止機車行駛等
詳解 提供者:Ann

1、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乃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所為之決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有些學者認為,處分通知書上有載明准駁文字或有終局規制之效果,即屬行政處分。


2、惟按釋字第423號解釋意旨,行政處分應不拘泥文義、形式或是否有後續行為或有無載明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凡處分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均屬行政處分。


3、行政處分之六大特性:
(1)公權力行為
(2)行政機關
(3)法效性
(4)對外性
(5)個別性
(6)單方性

詳解 提供者:cf0307

詳解 提供者:立志成人的爛泥(111地特四等一般行政上榜)

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1. 公法
2. 具體事件
3. 對外
4. 直接
5. 單方行政行為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規定,為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之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