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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7564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㈡甲有無提起本行政訴訟之公法上權利?(15分) 參考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2條第1項:「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 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内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 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第62條第1項第3款:「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 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 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Le Davv

主觀公權力及保護規範理論 筆記

1. 公法上對人民產生之利益,需出於法律有意之授與,人民使成立公法上權利,反之,人民因特定行政行為因此獲得利益,此利益並非法律之目的時,則僅為反射利益。
 2. 法律有所明文規定授予人民利益為目的,自可認人民有公權利。若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授予人民利益,則應以解釋方法認定,是否亦有保護人民之利益,以及保護何種利益,從而使人民享有公權利,學說上稱為『保護規範理論』。
 3. 至上開法律所保障目的探求,應就個案認定之,如法律明文規定保障特定人時,則人民即享有公法上之權利,如法律係未明文規定時,應就該法條之結構,適用範圍,規制效果及社會發展等綜合判斷,亦可得知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公務人員怠於執行職務而權利受損害者,即應許請求救濟。(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

4. 結論(涵攝)

詳解 提供者:108人事高普已上岸

本題重點:

保護規範理論:(學說有兩種)

實務上:1.釋字469(肯定甲具有訴權)

              2.99年6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平會函覆性質=>非行政處分(否定甲具有訴權)

           

詳解 提供者:smallberry3
依據保護規範理論、最高行政法院99年6月份聯席會議、最高行政法院1475號判決說明 一、保護規範理論 1.公法上權力(XXX)-->具有提起行政訴訟之公法上權利 2.法律上的利益-->具有提起行政訴訟之公法上權利 3.反射利益-->不具有提起行政訴訟之公法上權利 二、最高行政法院99年6月份聯席會議 行政法之法律若僅為促使行政機關行使調查、裁罰之發動權,而行政機關不具有一定行為之責任(無裁量萎縮至零),則其行政機關對於檢舉函覆的僅為意思通知,不為行政處分,對於檢舉之當事人,並無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三、最高行政法院1475號判決說明 若檢舉之項目侵害當事人之權利,即使法律上未給予當事人請求上之規定,仍不可限縮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以求救濟。 綜上說明,
詳解 提供者:leiorion0723
需判斷甲是否有公法上之權利,參照保護規範理論 釋字469
詳解 提供者:YiTing
承上題,係屬周邊居民居住權利,具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承接上面那題
(一)應提拒絕申請之訴 (二)檢舉函覆是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甲不具公法上利益,但可提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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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如欲提起行政訴訟,其類型應為拒絕申請之訴:

1.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之案件,受拒絕之處分時,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若因而受損害者,人民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2.訴願之救濟—拒絕申請之訴願:

(1)係指行政機關明白拒絕人民申請之案件,人民針對駁回處分而提起訴願。其目的不僅在於撤銷駁回處分,同時要求行政機關為一定內容之處分。

(2)惟拒絕申請之訴,在訴願法上並未明文規定。然而應認訴願法第1條第1項,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不當致生損害者,得提起訴願之此項規定,其中行政處分在解釋上應包括駁回處分,故人民得據此提起訴願。

3.訴訟之救濟—拒絕申請之訴: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請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4.因此,甲得提起拒絕申請之訴願,若不服訴願之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拒絕申請之訴。

(二)主管機關對甲之答覆乃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故甲不具有提起拒絕申請之訴的公法上權利,惟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侵害公共利益者,人民依法仍得提起公益訴訟:

1.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定,人民向主管機關檢舉他人違法,經主管機關調查認為檢舉事項不成立,而對檢舉人為拒絕之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端視法律是否賦予檢舉人向國家請求制止、處罰被檢舉人之權利,或法律所保護之法益是否及於檢舉人之私益而定。

(1)若法律所保護者除公益外,同時及於檢舉人之私益,可認立法者有意賦與檢舉人避免遭受第三人侵害之法律地位。其檢舉係保護請求之行使,主管機關為檢舉事項不成立之函覆,影響檢舉人之法律地位,產生不利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

(2)反之,若法律未賦與請求權,且非法律所保護法益之主體,則檢舉僅促成調查、制止與處罰等國家公權力之發動。主管機關之函覆,係將調查結果函知檢舉人,未對檢舉人發生影響權利或義務之法律效果,應屬觀念通知,自非行政處分。

2.綜上所述,空汙法之規定乃為保護公共利益的規範目的,並非賦與檢舉人之特定法律地位,故主管機關對甲之檢舉函覆應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甲並不具有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之公法上權利。

3.然而人民為維護公益,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仍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本題中「空氣汙染防制法」即訂有相關規定,故人民得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並按案件之性質準用課予義務訴訟中拒絕申請之訴的相關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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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參考林清老師的課本及解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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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規範理論 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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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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