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公權力及保護規範理論 筆記:
4. 結論(涵攝)
本題重點:
保護規範理論:(學說有兩種)
實務上:1.釋字469(肯定甲具有訴權)
2.99年6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平會函覆性質=>非行政處分(否定甲具有訴權)
承接上面那題
(一)應提拒絕申請之訴 (二)檢舉函覆是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甲不具公法上利益,但可提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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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如欲提起行政訴訟,其類型應為拒絕申請之訴:
1.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之案件,受拒絕之處分時,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若因而受損害者,人民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2.訴願之救濟—拒絕申請之訴願:
(1)係指行政機關明白拒絕人民申請之案件,人民針對駁回處分而提起訴願。其目的不僅在於撤銷駁回處分,同時要求行政機關為一定內容之處分。
(2)惟拒絕申請之訴,在訴願法上並未明文規定。然而應認訴願法第1條第1項,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不當致生損害者,得提起訴願之此項規定,其中行政處分在解釋上應包括駁回處分,故人民得據此提起訴願。
3.訴訟之救濟—拒絕申請之訴: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請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4.因此,甲得提起拒絕申請之訴願,若不服訴願之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拒絕申請之訴。
(二)主管機關對甲之答覆乃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故甲不具有提起拒絕申請之訴的公法上權利,惟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侵害公共利益者,人民依法仍得提起公益訴訟:
1.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定,人民向主管機關檢舉他人違法,經主管機關調查認為檢舉事項不成立,而對檢舉人為拒絕之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端視法律是否賦予檢舉人向國家請求制止、處罰被檢舉人之權利,或法律所保護之法益是否及於檢舉人之私益而定。
(1)若法律所保護者除公益外,同時及於檢舉人之私益,可認立法者有意賦與檢舉人避免遭受第三人侵害之法律地位。其檢舉係保護請求之行使,主管機關為檢舉事項不成立之函覆,影響檢舉人之法律地位,產生不利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
(2)反之,若法律未賦與請求權,且非法律所保護法益之主體,則檢舉僅促成調查、制止與處罰等國家公權力之發動。主管機關之函覆,係將調查結果函知檢舉人,未對檢舉人發生影響權利或義務之法律效果,應屬觀念通知,自非行政處分。
2.綜上所述,空汙法之規定乃為保護公共利益的規範目的,並非賦與檢舉人之特定法律地位,故主管機關對甲之檢舉函覆應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甲並不具有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之公法上權利。
3.然而人民為維護公益,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仍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本題中「空氣汙染防制法」即訂有相關規定,故人民得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並按案件之性質準用課予義務訴訟中拒絕申請之訴的相關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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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參考林清老師的課本及解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