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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4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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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44226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44226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10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之同 意將 A 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丁,丙未經甲、乙之同意將自己對 A 地之應有部分設 定抵押權於戊。試問:
申論題內容
㈡甲、乙、丙協議分割 A 地,丁、戊之權利是否受影響?(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心彤
甲,乙,丙依據民法第817條 為分別共有 要處分,使用收益,設定負擔,都須依據819之規定,需全體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