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施行法經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施行。其中明定:
二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施行法第2條)。自此,兩公約正式成為我國國內法的一部分。
兩公約明示任何人之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司法、行政等機關救濟之權利,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為之侵權行為,亦同。
該等規定猶如重複宣示我國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又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各該法規,使基本人權之保障獲得實踐。
兩公約之相關規定,得為我國法官解釋法律原理原則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