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一、信賴保護原則: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二、受益人有下列情形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1.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重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1.以詐欺、脅迫、賄賂方式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者
2.提供不正確資訊、不完全陳述,而行政機關依資訊或資料作成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利用詐欺 脅迫 賄賂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或不完全之陳述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以誠實信用為之,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