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未攔停其他車輛為不法之平等,故甲不得對其主張乙之行為有違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的概念
A.平等原則試紙相同試試應為相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此乃憲法上之基本原則,因此有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各種權力機關之效力。
B.平等原則並非禁止一切的差別待遇,只要具備以下之要件,即為合理的差別待遇,亦為憲法、法律所許可:
(A)事實狀態確實擁有不利之差異存在
(B)採取差別待遇係在追求實質平等的正當目的
(C)事項本質有必要予以差別
(D)差別待遇方式、程度須為社會通念所容許
(2)人民可否主張不法之平等,學說及實務見解,均採否定之見解:
A.行政機關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而獲得有利益,該利益並非法律所保護之利益,因此使其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給予受益,此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判275判決)
2.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之本質上相同事件作相同之處哩,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違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合法的平等,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括違法的平等。故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的前提要件,憲法的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3判例1392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