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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技職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行政法#2381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針對交通裁決之罰鍰事件,當事人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論題內容

⑷審理之原則為何?(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 Joan

239-4,被告收速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裁決是否合法妥當 審理原則: 1.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2.提起確認之訴,有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3.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應即返還 4.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請求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5.237-7:得不經言詞辯論

詳解 提供者:Sanitza Li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時適用以下原則: 一、言詞審理原則 二、直接審理原則 三、公開審理原則 四、自由心證原則 五、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六、情勢變更原則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第237-4條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第237-7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237-9條 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

詳解 提供者:Bryant Chang
審理原則為: 1.依法處理:行政機關和法院得於法律準則下,依據法律審理,不得違背法律原則。 2.職權調查原則:得依據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左右。 3.自由心證:審判人員得依據經驗根據真偽加以判斷,不得做出對於有損當事人權益之判決。 4.比例原則:對於有相同之手段者,應選擇對於當人權益受損最小之原則為之。
詳解 提供者:tanpopo1717
依簡易訴訟程序方式審理
詳解 提供者:Feng Ted
交通裁決事件準用簡易訴訟程序,即有簡易迅速性,費用低廉性,降低兩造對立等審判原則。
詳解 提供者:Bread Yen
書面審理原則
詳解 提供者:連詩涵
迅速審判 簡易訴訟
詳解 提供者:ac4759
因避免增加當事人程序之不便, 得不經言詞辯論審理, 另有重新審查之程序。
詳解 提供者:hillary6420
第237條之4(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之處置)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