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2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因此,如有必要,行政機關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予私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