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之主張為無理由,中央政府各機關得拒絕提供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次按同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得拒絕公開。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 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本題中,甲係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所需,向中央各機關申請提供所有機關員工之姓名及聯絡方式,然員工姓名及聯絡方式非係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做成或取得之訊息,且相關資訊足使他人特定個人人別資訊,對員工之隱私權造成明顯侵害,機關得拒絕公開,然相關者經徵詢意見後若同意公開,得另行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