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防興建工程已完成,行政法院認定徵收案件違法:
1.依行政訴訟法196條I,對於已執行之行政處分,有
回復原狀之可能,仍提起
撤銷之訴2.行政訴訟法6I確認已執行,
無回復可能性,尚未提起撤銷之訴,得以提起
違法確認之訴。
(二)惟,因公益上之需求,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198情況判決為之: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