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3條第2項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依行政訴訟法237條之3第二項,交通裁決事件中之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訴訟期間:
當事人於收到裁決書後,應於30日內裁決所提出,裁決所針對當事人所提出應重新審驗並通知當事人,如當事人不服和違法,得向地方法院行政簡易庭提出訴訟,如當事人對於判決不滿,得於15日內在向高鄧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第237條之3(撤銷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二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