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2年。依據行程法121條,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依實務見解為行政機關確實知悉時 中央主管機關雖於行政處分做成後三年始發現甲之證照係偽造,惟自其 知悉後始開始起算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之除斥期間,只要中央主管機關於知悉後兩年內 為撤銷決定,該決定即無逾越除斥期間,故甲之主張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