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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 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行政法#5361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生活扶助,A 依法核給甲每月新臺幣 3,000 元之生活津貼,該 有正確教示之處分於 105 年 1 月 15 日送達於甲,並自同年 2 月 1 日起生效。惟於 同年 6 月 13 日時,A 發現甲申請時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係甲所偽造,甲並不符 合申請資格。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 A 得否向甲追繳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得否以行政處分追繳之?(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二、A得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向甲追繳期之前所受理之給付

  1 按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A機關撤銷上開違法行政處分後,該處分之效力既溯及既往失效,則甲自始即無受領生活津貼給付之資格,其所受領之津貼應屬公法上之不當得利,A機關得請求甲返還該不當得利。

  2 若甲拒不返還,A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待處分確定後始得對甲之財產進行執行。

    (1)早期實務見解認為,相對人受領給付係基於授益行政處分,該處分既經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行政機關自可以行政處分要求返還。

    (2)然按行政程序法於104年12月修法後之規定,行政機關於授益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後,應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定返還範圍,並限期令受益人返還其不當得利,待處分確定後,方可移送行政執行。

  綜上所述,A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甲返還其受領之津貼,於法有據。

詳解 提供者:w70223

得否以行政處分追繳?

(一)修法前

否定說:實務認為法律並未如德國法明文規定得以行政處分要求追繳,因此仍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肯定說:繼受德國法,採反面理論,既是因行政處分而獲得補助,自得以行政處分向人民追繳之。

(二)修法後

行政程序法127條第3項:採反面理論,並應以書面確定處分範圍限期返還,以符行政經濟原則。

若甲不服?

可於行政處分確定前,提起撤銷訴訟,故行政程序法127條第4項訂有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之規定,以保障人民訴訟權利。

詳解 提供者:Andy
行程法127公法上不當得利
詳解 提供者:安妮巧克力
(二)公法上不當得利 1. 行政程序法127第3項 得以行政處分追繳 2. 另行程127第4項保護人民免於未確定時遭強制執行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A之所得為公法上不當得利,得做成行政處分追繳,以下詳述:

1.公法上不當得利:公法上不當得利係指,因行政處分之廢止、撤銷,或條件成就而失效,因處分而有公法上一次性、連續性所得或可分物,若有溯及既往失效地狀況,得予以追討。

2.以行政處分追討: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機關得做成行政處分追討之,命於一定範圍於期限內返還。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

詳解 提供者:乘月

還是一樣依據行政程序法127條 (104年12月修法通過公布) 反面理論的確定

127條第三項,行政機關依據前兩項規定請求返還,應依書面之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詳解 提供者:chenrod0906
127 得 yes
詳解 提供者:警特正取 不用表演自肛了
詳解 提供者:考人事行政新人

關於主管機管A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向甲追繳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
但依據什麼以行政處分追繳之??

詳解 提供者:Julie
得追繳之前所給付之生活津貼。 得以行政處分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