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之裁量處分認定事實錯誤的瑕疵,該當國賠法第2條規定之國賠構成要件,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 出處:林清老師
公告性質應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可提第6條確認訴訟合併第7條請求賠償回復名譽之處置或依國賠法第2條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