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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9007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設於甲市之海洋科技研究機構 A 以研究為目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下稱農委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授權訂定之「保育類或具危險 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第5條,填具申請書及檢具法定資料,向 甲市之主管機關農業局申請同意所飼養保育類海豚之繁殖。依同條規 定,甲市農業局於初審後,應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農 委會)同意。結果甲市農業局於初審後,即以 A 所檢具之資料中有關繁 殖後之處置方式及對生態安全之影響說明不完全為理由,作出不同意之 決定並通知 A。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 A 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13分)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民國89年11月30日修正】
 第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繁殖,以合於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限。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繁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 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初審後,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 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教育或學術研究計畫。
二、擬繁殖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及 數量。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登記卡影本。
四、計畫主持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簡歷。
五、繁殖後之處置方式及對生態、人畜安全之影響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二)A之救濟途徑
1. 向甲市農業局主管提起課予訴願:收到行政處分30日內,檢具理由以書面提出。
2. 若對訴願決定不服,於收到訴願結果書2個月內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 若因甲市農業局之處分導致A機構有財產等之損害時,得依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詳解 提供者:移特三等今年最後一年一定上榜

(ㄧ)甲農業局初審不同意決定書為觀念通知,未對外發生法效力,理由如下:

  1. 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授權訂定之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應檢具相關資料交由甲市農業局初審後,併同具體意見層轉農委會同意之,可見最終是否同意人民得飼養或繁殖之決定權在於農委會,而非甲市農業局,甲之初審應得認為是多階段行政程序中之一環。
  2. 查甲市農業局之不同意決定書僅係在告知A其檢具資料說明不完全,並未產生禁止A飼養繁殖之後續效力,倘A日後將說明補齊,仍得再向甲市農業局提出申請,故此不同意決定書係為觀念通知,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措施而對外產生效力之單方行政行爲。

(二)A若不服,得對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要求甲市農業局將其申請書層轉農委會審查:

  1. 按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人民與機關間,依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外之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2. 綜上而言,甲市農業局以A申請書說明不完全理由,給予不同意之決定應為觀念通知,若A認其通知書理由完整應得交由農委會審查,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向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要求甲將其之申請書交由農委會加以審查之。

    (自己練習的擬答,歡迎指教)
詳解 提供者:如鷹展翅上騰
 
詳解 提供者:榮中
這題其實蠻多爭點可以發揮的,而且救濟的管道我認為也不只一個。
首先甲市農業局
1直接作不同意決定,但應該是要依法併同具體意見轉中央農委會同意。
本題甲市已經違反了正當程序,且屬於多階段行政程序。因此需要補正 行政程序法114條
2.其實這個不同意決定我認是行政處分,非觀念通知
首先這個不同意決定,等於讓甲沒辦法讓中央農委會審查。其次法律有明文賦予申請權,
且如果是要改善的話,也不至於直接作成不同意決定。
 
A可以透過 1.訴願 2.撤銷訴訟(根據行政程序法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針對駁回的處分)
但兩者法院只能就有無違法、事實去作審查。A如果真的不符合,要尊重機關的判斷於地。
詳解 提供者:Jessie Lin
(二)A研究機構不服市政府農業局之否准,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訟),
向農業局之上級機關市政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不同意之決定,並依A之申請為特定內容之決定,如A不服訴願決定時,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