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其實蠻多爭點可以發揮的,而且救濟的管道我認為也不只一個。
首先甲市農業局
1直接作不同意決定,但應該是要依法併同具體意見轉中央農委會同意。
本題甲市已經違反了正當程序,且屬於多階段行政程序。因此需要補正 行政程序法114條
2.其實這個不同意決定我認是行政處分,非觀念通知
首先這個不同意決定,等於讓甲沒辦法讓中央農委會審查。其次法律有明文賦予申請權,
且如果是要改善的話,也不至於直接作成不同意決定。
A可以透過 1.訴願 2.撤銷訴訟(根據行政程序法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針對駁回的處分)
但兩者法院只能就有無違法、事實去作審查。A如果真的不符合,要尊重機關的判斷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