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數若要高,別下論斷到底是否為行政處分。
由題目,先確認臨檢的合法性(J535.警執法)分別對人、對場地判斷。再引入行程法92,去涵攝法條之構成要件,逐一判斷臨檢行為分別定性為 行處 與 非行處 各別說明訴願程序,若行有餘力,可以切入行政174,定為程序行為,亦無不可。最後,以實務見解,宜解為“干預性事實行為”,再分別論權利保護觀點下之優缺點,這樣應該高分。
第二小題,若你前面定死為事實行為,你很難下筆,所以,延續上開二分法,下也採二分法論述訴訟程序的選擇,若非行政處分,其實確認訴訟也很難打,僅能以“確認公法關係”下手,若你前題定性非行處 後卻以 確認行處違法 基本是自打嘴,不過照實務見解,若非行處,基本上無權利保護必要,訴訟要件不備,依107第一項或三項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