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並附帶請求國家賠償之訴。
1 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從恢復原狀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又按同法第七條,原告得於行政訴訟中併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之給付訴訟。
2 本題中,警方在異議後仍續行臨檢,對A之權利侵害已無回復之可能,A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向行政法院提出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並得同時依刑訴法第7條提出國家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