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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鐵路特種考試_三等、高員三級_行政警察人員、事務管理、運輸營業:行政法#52620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 在某夜店遭警察臨檢並查驗身分,A 認為警察臨檢行為無正當理由,遂當場表示 異議,警察認為無理由而繼續執行,經 A 請求,警察則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 付之。A 於嗣後提起訴願,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 A 不服訴願決定,而欲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為當? (1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二、A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並附帶請求國家賠償之訴。

  1 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從恢復原狀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又按同法第七條,原告得於行政訴訟中併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之給付訴訟。

  2 本題中,警方在異議後仍續行臨檢,對A之權利侵害已無回復之可能,A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向行政法院提出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並得同時依刑訴法第7條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學說及實務大抵係以可否回復原狀作為標 準,如可回復原狀時,則以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為依據,提起撤銷訴訟;若 無回復原狀可能時,則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提起確認訴訟。如此 的解釋結果,亦如同修法方向,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之修正草案為: 「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之訴訟,亦同」。故前言所提及已執行完畢之「退學」或「臨檢」處分,是 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提起確認訴訟,即應循上述標準檢驗。
詳解 提供者:Yu Hu
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