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機關須待行政處分範圍確定後,方可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1 行政程序法於104年12月修法前,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係採反面理論或一般給付尚有疑問。若採反面理論,則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令受益人返還已受領之給付後,即可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和11條1項移送行政執行署為行政執行。
2 104年12月修法後新增127條第3項,要求行政機關依同條文第1項或第2項要求受益人返還受領之給付時,應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令受益人返還。同條文第4項則規定,在前項行政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3 承上所述,本題行政機關應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受益人返還範圍,並待前開處分確定後,始得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