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一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二項)。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三項)。
因此,其權限移轉不以所屬下級機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