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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35532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以口頭約定,用 500 萬元向乙購買 A 地,甲交付 300 萬元 後,乙將 A 地交付甲使用,惟乙一直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03 年初甲請求乙協 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若乙主張因為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乃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 返還 A 地,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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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389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甲非無法律上原因之無權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