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2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之管轄法院,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又稱為「以被就原」原則,又其上級法院均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237之2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請參行政訴訟法237-2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管轄
行政訴訟法現已改為三級二審制,對於交通裁決事件,得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之,如不服,得再向高等法院提起之。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 居所地 所在地 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