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申請閱覽卷宗之准駁為程序行為,原則上當事人僅得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依據行程法174條)以符合經濟之考量.
例外:1.申請人無本案之繫屬,為孤立申請者,可提 一般給付訴
訟,訴請行政機關法院判命給予申請人抄閱的機會.
2.程序行為為強制執行者
3.利害關係人並非本案實體當事人,無從一併聲明不服,
或事後聲明不服已無實質意義者.可依行政訴訟法第
8條第一項提出預防性不作為之訴訟,阻止行政機
關將卷宗資料交付抄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