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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體育行政:行政法#6469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警員甲因包庇販毒,而遭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一次記兩大過予以免職,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甲遭免職後,原服務機關欲廢止原已核准之在職進修補助,並向甲追償相關費用,請問原服務 機關應循何種程序為之?是否須提起行政訴訟?(13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Chafia

1.該行政機關應循之程序為「公法不當得利」之返還:


(1)因行政處分之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失效,以及行政處分無效,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若義務人不為返還,行政機關得否直接做成行政處分確定其返還範圍,命受益人返還,抑或行政機關必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確定不當得利的範圍。


(2)我國現行法制: 立院於104.12.30(公布)為解決上述爭議,已增修「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4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2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2.受補助人不服該追繳之行政行為之救濟途徑:該違法之受益處分,造成受補助人溢領情形,該受益人不服該受益處分之撤銷,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自得對該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綜上所述,員警甲不服其服務機關之書面處分命其返還價額,得另行對該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復審(撤銷)及行政訴訟,且在該爭訟未確定前,服務機關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詳解 提供者:Chia-Yu Chang
廢止處分後,原服務機關應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程序向甲追償費用 (行政程序法127第3項,作成另一處分向甲追償費用)
詳解 提供者:蕭裴昕
依行程法第127條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詳解 提供者:楊慈慈
甲遭免職後,原服務機關不能進修補助,因廢止的行政處分不能朔及既往,
詳解 提供者:衝刺中,2018必上榜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不當得利,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楊慈慈
原服務機關應依撤銷程序,廢止甲在職進修補助,提一般給付訴訟。
詳解 提供者:潘俊翰
可提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王鐘仁
一般給付訴訟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5225
詳解 提供者:zhong
應另做一個行政處分,確認其返還範圍,不需要提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