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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行政法#717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某工廠之負責人,將未經處理之廚餘廢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溪流,嚴 重污染河川。A 縣環保局經民眾檢舉,乃派稽查人員乙到場稽查。乙依 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向甲出示證明文件,欲 進入工廠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並進行採樣,甲拒 絕配合。乙不得其門而入,乃逕自繞到工廠外之廢水排放口採樣廢水, 帶回化驗,化驗結果超標,A 縣環保局乃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甲之工 廠裁處罰鍰。
試問: 
【參考法條: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項:「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 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一、檢查污染 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 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第 1 項)」、「對於前二項查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3 項)」

申論題內容

⑵甲認為乙逕自採樣廢水,以化驗結果逕自作成裁罰處分,有違正當法 律程序,系爭處分應屬違法。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3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恩尼斯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被上訴人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業務及監督事業之需要,具有行 政檢查性質之審驗權限,故法規並無通知當事人到場之要求。又水污染防治法之放流水標準之審驗,與行政程序法第 42 條之勘驗不盡相同,故被上訴人縱未通知上訴人到場採樣,亦難謂違法

 

行政程序法第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詳解 提供者:林美

13樓跟林清老師見解一樣 有興趣可參考

詳解 提供者:HY
否。 據水汙染防治法,稽查人原本就可進行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 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且不可規避或妨害。乙身為稽查人員既已出示相關證明,雖甲不願配合,但乙據此法自可強制執行。 故於程序上面並無不妥,依此作成之行政處分自無不法,甲之主張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kana
詳解 提供者:榮中
在處理的時候可以先把一些前提條件列下來:
1.水污染防治法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做查證工作,且相對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
2.本題甲已經確實違反法律,拒絕配合,因此具有公法上行為不履行的義務違反。
 
這時候就可以說明
(一)乙可強制進入,因為甲不履行行為義務,可為強制執行(直接強制)法律已經明文賦予可以當下檢查的權力。
(二)甲主張顯無理由。
1.乙是依法律執行職務。
2.法律已明文賦予,違反義務人得處罰鍰。
3.甲無公法上權利提起救濟,甲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再先,且對於執行方法不服異議,執行機關也無需停止。
再者,依照釋字469號保護規範理論,水污染防制法,保護對象是公共利益,甲充其量是享受反射利益,也無權利救濟。
詳解 提供者:阮汶君
我真的步知道答案「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 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詳解 提供者:魚~高考必上!
第29題懸賞答案未超過10字或空白,將無法參與懸賞
詳解 提供者:fcl58111122
詳解 提供者:李峻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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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x94yk6jo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