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錄取通知係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38條規定,未予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顯然有程序之瑕疵,未予補正時,該認行政處分得依訴願法第81條規定,應認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處分之決定。
(二)受理訴願機關應不受理
1.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力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願。
2.未錄取通知之法律性質,依上述可知準用民法,係屬「要約之拒絕」之意思通知,並非意思表示之行政處分,因此甲不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3.受理訴願機關自應依訴願法第77條,對於系爭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內而提起訴願者,為不受理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