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之要求為無理由
1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本文規定,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職業上秘密或住昨權人知公開發表權者,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
2 本題甲所請求之資料係為個人撰寫論文所需,與公益無涉,不符前開條文之但書規定,其主張為無理由,乙大學得拒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