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分附款之附加及其種類:
得添加附款之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做成之行政處分即裁量處分,得依行政目的之需要為附款
至於無裁量權,即作成羈束處分時,行政機關之權限已受到法律規定的嚴格拘束,故應以法律明文依據,方得添加附款
行政程序法93條1項對此有明文規定
附款之種類: 依行程法93條2項有以下類型: 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事後的附加或變更
(二)系爭註記之性質為附加負擔之行政處分,甲若不服該註記,得單獨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負擔係指添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義務 本質而言,非不可單獨以行政處分之型態表現,僅係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之一
主管機關核發營業許可,此為授益處分,故附加應設置防止噪音設備之作為義務,即為添加負擔之附款
甲不服該註記,得單獨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附款之救濟,有以下學說爭議:
依附款有無獨立性區分:
具獨立性(負擔、保留負擔)→得單獨對之提撤銷訴訟
不具獨立性(期限、條件、保留廢止權)→不得請求撤銷,而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無附款之行政處分
依法律羈束程度:
羈束處分→撤銷訴訟
裁量處分→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無附款之行政處分
依法律效果區分:
不具獨立性(期限、條件、保留廢止權) →與行政處分不可分,應一併提起撤銷訴訟
具獨立性(負擔、保留負擔)
添加義務之附款→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授予權益之附款→提起拒絕申請之訴,請求判命機關為特定內容
司法實務上多依附款有無獨立性來判斷
本題採第一說,甲應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