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未規定時效,應回歸國賠法適用時效之規定,應非民法。
但國賠損害發生逾五年消滅 甲亦無由請求
所謂知有損害,我查了一下,意思其實是指自「損害發生便已知其情」,而非不管多少年後發現都可以再算2年,否則損害發生逾五年消滅的規定就形同具文了
第二,則為絕對期間,即「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