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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73314
科目:民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⑵甲乙丙丁之間繼承關係如何?(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Cara Tang
甲丙同時死亡:繼承人乙丁,各300萬,1140,8歲丙無適用。後丁亡,繼承人乙。得300萬 甲先於丙:繼承人乙丙丁,各200萬,丙亡,繼承人乙得200萬,丁亡,乙得其200萬
詳解 提供者:EL

一、甲之遺產

 繼承人:乙、丁 1138

 乙為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但依據同時存在原則,甲丙同時死亡不得互相繼承,所以丙非繼承人。又丁已順利出生,享有繼承之權利,不因事後死亡而有異

 遺產600萬元,依照1144第一款均分,乙、丁各得300萬

二、丁之遺產

丁無配偶,又1138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父親甲已死亡,僅有母親一人,故丁之遺產全由乙繼承300萬

詳解 提供者:HOWer
同時掛掉不用算 乙跟丁對分600萬 丁掛掉乙在繼承300萬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如上述,丙無繼承權,剩乙丁兩人繼承,剩餘財產分配後餘600萬由乙丁各繼承2分之1,故各得300萬,丁死後其300萬再由乙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