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之遺產
繼承人:乙、丁 1138
乙為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但依據同時存在原則,甲丙同時死亡不得互相繼承,所以丙非繼承人。又丁已順利出生,享有繼承之權利,不因事後死亡而有異
遺產600萬元,依照1144第一款均分,乙、丁各得300萬
二、丁之遺產
丁無配偶,又1138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父親甲已死亡,僅有母親一人,故丁之遺產全由乙繼承3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