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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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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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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6121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61210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分別為甲五分之三、乙五分之一、丙五分之一。 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甲、乙得否未經丙之同意而主張共有土地之分割?(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uweeipyng
民法規定,個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土地。 例外,有下列情形不得請求分割: 1.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2.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期限未屆前。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其分割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