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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5927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與第 5 項分別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 他行政法規定之(第 1 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 5 項)。」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我國行政管轄權是否適用「管轄恆定原則」?(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柚
我國適用管轄恆定原則,論述如下: 一、管轄產生之效力:拘束力、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跨程序效力、確定力、執行力 二、適用原則: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禁止恣意、信賴保護、正當法律程序 三、種類: 1.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執行法皆依循管轄非依法規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 2.行政訴訟法、訴願法、國家賠償法亦在司法二元主義架構下,法律一般要件具繫屬效力的部分說明管轄一經認定不得任意變更。 四、理論:利益說、權力說、主體說、新主體說、雙階理論 五、管轄競合分為: 積極:優先、協調、指定 消極:協調、指定 上述法規皆顯示我國在管轄權面向採依法恆定且產生繫屬效力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1)我國原則上適用行政管轄權之「管轄恆定原則」,各該行政機關皆應以「管轄恆定」原則行使職權。 (2)惟在特殊狀況下,經法律授權及法定程序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者,可將管轄之一部分進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