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適用管轄恆定原則,論述如下:
一、管轄產生之效力:拘束力、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跨程序效力、確定力、執行力
二、適用原則: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禁止恣意、信賴保護、正當法律程序
三、種類:
1.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執行法皆依循管轄非依法規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
2.行政訴訟法、訴願法、國家賠償法亦在司法二元主義架構下,法律一般要件具繫屬效力的部分說明管轄一經認定不得任意變更。
四、理論:利益說、權力說、主體說、新主體說、雙階理論
五、管轄競合分為:
積極:優先、協調、指定
消極:協調、指定
上述法規皆顯示我國在管轄權面向採依法恆定且產生繫屬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