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二項規定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職務協助以有協助的請求為要件,不得主動為之。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得請求為職務協助之事由: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1、因法律上的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2、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的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3、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的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4、執行職務所必要的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5、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6、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3項:惟無論基於何一理由而請求職務協助,除有緊急情形外,皆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