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示之規則是否違反行政法之原則
該運動中心因竊案頻傳,乃要求使用民眾提供身分證及良民證。為確認使用人身分,要求入場者提供身分證明以供識別者,尚屬合理,惟若要求出示良民證之規定,恐有違反比例原則或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之虞。因利用者須另行申請良民證,似已產生過度之負擔;而出示良民證與降低竊盜案發生機率,其手段與目的間,似無正當合理關連。
1.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說明:「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已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雖於大法官釋字第522號及釋字第680號將人民身體自由之部分從原本的絕對法律保留放寬至相對法律保留)。該「利用規則」之位階仍僅為內部行政規則,卻以此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身體自由,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違反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中提到「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即使是由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亦須注意目的、內容、範圍之明確。
3.違反比例原則:本題中該利用規則規定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良民證」才得以入場,顯然與限制人民自由進出公共場所無異,就此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比例原則。
⑵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利用規則,是否違反行政法之 原則?(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