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的救濟途徑應視其是否已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分別討論
1. 提起行政訴訟前
若甲在提起行政訴訟前空中花園已遭拆除完畢,甲已無法透過撤銷訴訟獲得救濟,則基於確認訴訟的補充性原則,此時甲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行政處份違法之訴,並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2. 行政訴訟進行中
若甲已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判決前空中花園已遭拆除,若行政處分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而甲又具有確定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則其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提起訴之變更,法院得依甲之聲請,變更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作為後續請求賠償的基礎。
1.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1)按確認訴訟並不具有積極形成法律關係或改變當事人資格的效力,因此必須於不得提起他種訴訟時,方得提起確認訴訟,此為確認訴訟之補充性,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2)本案中,花園已經因爲行政執行完畢而無法回復原狀,此時行政處分已解決,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實益,故應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2.空中花園若於行政訴訟提起前拆除完畢,因無法回復原狀,且行政處分已解決,在具有確認利益的情況下,甲得逕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3.空中花園若於行政訴訟進行中拆除,因無法回復原狀,行政處分亦已解決,撤銷訴訟已無實益,在具有確認利益之情形下,甲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為法定之訴之變更,為「續行之確認之訴
引用:引用
甲之房屋於行政爭訟過程中遭拆除,應依情形分別討論: 訴願決定後,提起行政訴訟「前」遭拆除,甲應提起確認訴訟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此時甲應提起確認已執行 完畢而無回復可能之行政處分,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訴願決定後,提起行政訴訟「過程中」遭到拆除,甲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向 法院聲請續行確認訴訟,再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按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 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 政處分為違法。」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 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甲之聲請,續行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 再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因空中花園已遭強制拆除完畢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甲可依行程法第196條第2項將撤銷訴訟轉換成追加確認訴訟,已確認該處分違法。
確認處分之要件:
1. 行政機關已做成為法不利之行政處分
2. 人民(甲)已提起撤銷訴訟
3. 撤銷訴訟進行中,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行政處分已消滅(已撤銷、廢止、失效)
行政法院可依甲的聲請,續行確認該處分違法再合併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