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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7739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基於某河川防汛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報經內政部核 准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以實施堤防興建工程,並於徵收案公告期滿 後,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各 50 萬元補償費。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乙為另一土地所有權人,認為 50 萬元補償費過低,應提起何種行政 訴訟?(10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108一般行政高普雙榜

本題出自 10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 提案九:被徵收人不服一般職權所為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所有權人申請徵收之情形,不在設題範圍內)所作成之補償處分,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請求救濟?

簡單說,爭議點在於,與其他行政處分不同,依據過去實務見解,人民沒有請求發給徵收補償費的請求權。所以對於徵收補償費不服,除了撤銷以外,是否能夠課予機關做成處分的義務,就成為爭點。

否定說:依據過去實務見解(司法院33年院字第2704號、釋字第110號)以及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3項等規定意旨,係採取徵收失效說。所以,被徵收人對補償機關並無請求發給徵收補償費之公法上請求權,僅能對作成發給補償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提起撤銷訴訟。

肯定說:只有撤銷原處分,並不能解決徵收補償費過低的問題。為了達到權利保護的目的,應允許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被徵收人如不服徵收補償處分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聲明請求判命被告機關再作成核給特定金額補償費之處分。

結論:採取乙說(肯定說)。


詳解 提供者:Tina Kuo
課予義務訴訟
詳解 提供者:阿比
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
詳解 提供者:vinsonwang6688
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詳解 提供者:龍波坡
一般給付訴訟
詳解 提供者:Persh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