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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7330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乙之父,丙為乙未成年之子,乙男喪偶後,與丁女結婚,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 和樂。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乙於丁收養丙後,對丙行 使親權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