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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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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地特三等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7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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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地特三等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73564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地特三等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73564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7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受監護宣告後,於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限授與善意無過失之乙,委 託乙出售甲所有之 A 地。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地所有權登記於善意之丙, 及交付之。甲之監護人主張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對乙 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並請求丙返還 A 地之占有及所有權。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丙若受有損害,請求乙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baby5tw
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同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依題意,甲受監護宣告,為保護交易安全,兼顧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利益,縱使甲回復其意識,仍為無效(債權與物權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