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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年鐵路人員員級民法物權編概要#5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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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年鐵路人員員級民法物權編概要#53457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年鐵路人員員級民法物權編概要#53457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乙與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就區分所有建築物 B 各有一專有 部分。甲、乙、丙三人約定:僅甲得占有、使用與管理 A 地;僅乙得占有、使用與 管理區分所有建築物 B 之屋頂(共同部分)。甲因此占有 A 地,乙占有區分所有建築 物 B 之屋頂:
申論題內容
⑵丙將其就區分所有建築物 B 之專有部分讓與戊,並登記戊為該專有部分之所有人。 戊請求乙返還區分所有建築物 B 之屋頂於共有人全體,有無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