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法律沒有規範下,無法獨立完成職務
2.因人力或事物無法獨立完成職務
3.無法獨立調查
4.協助機關始有職權處理
5.協助機關處理較為經濟
6.其他職權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效能,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稱為「職務協助」。
1.即一機關在不逾越自身權限範圍的前提下為其他機關處理事務。此為不涉及權限之變更部分。
2.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此為職務協助之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為達成任務,得請求另一機關提供協助,透過互助提升行政效率。
3.職務協助為不互相隸屬之機關間的協助,屬被請求機關正常任務之臨時性或例外性行為,以發揮互補的功能。
4.職務協助為被請求機關支援請求機關執行任務的輔助性行為,如協助調查、提供資訊等請求機關無法自行執行之部分。若被請求機關獨自運作,則非屬職務協助,而屬權限變更。
因其業管範圍有所不同,公權力行使、專業範圍亦有所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營政機關因下列原因者,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1.因法律規定須以其他機關協助做成處分或決定者
2.因人員或人力不足者
3.因事實調查需要
4.資料涉及其他機關所擁有者
5.由其他機關執行顯較經濟者
6.其他充分理由得由其他機關協助者
行政機關執行職權時,在法定狀況下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係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在適當狀況下要求其他機關協助,以利提升行政之速度及效率。
行政程序法第19條:法、事、不能、持、經、正;行政執行法第6條:管、人、遭、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