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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技職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行政法#2381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行政機關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試述:

申論題內容

⑴為何得請求協助?(7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anita huang
1.因法律沒有規範下,無法獨立完成職務
2.因人力或事物無法獨立完成職務
3.無法獨立調查
4.協助機關始有職權處理
5.協助機關處理較為經濟
6.其他職權規定
詳解 提供者:莊岳霖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效能,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詳解 提供者:Hung
行政機關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稱為「職務協助」。 1.即一機關在不逾越自身權限範圍的前提下為其他機關處理事務。此為不涉及權限之變更部分。 2.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此為職務協助之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為達成任務,得請求另一機關提供協助,透過互助提升行政效率。 3.職務協助為不互相隸屬之機關間的協助,屬被請求機關正常任務之臨時性或例外性行為,以發揮互補的功能。 4.職務協助為被請求機關支援請求機關執行任務的輔助性行為,如協助調查、提供資訊等請求機關無法自行執行之部分。若被請求機關獨自運作,則非屬職務協助,而屬權限變更。
詳解 提供者:tommy71731
因其業管範圍有所不同,公權力行使、專業範圍亦有所不同
詳解 提供者:周育萱
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營政機關因下列原因者,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1.因法律規定須以其他機關協助做成處分或決定者 2.因人員或人力不足者 3.因事實調查需要 4.資料涉及其他機關所擁有者 5.由其他機關執行顯較經濟者 6.其他充分理由得由其他機關協助者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行政機關執行職權時,在法定狀況下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係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在適當狀況下要求其他機關協助,以利提升行政之速度及效率。
詳解 提供者:徐灰灰
行政協助
詳解 提供者:鄭濤
行政程序法第19條:法、事、不能、持、經、正;行政執行法第6條:管、人、遭、難、關
詳解 提供者:vinsonwang6688
為何得請求協助
詳解 提供者:幸運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