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屬於不動產物權設權登記範疇之一,又係法律行為,故應符合相關規定:
1.民法758條設權公示登記(登記要件主義):
即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亦即,該抵押權須由甲乙雙方當事人會同前往登記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始具效力。
2.法律行為成立之構成要素
(1)當事人資格:即甲乙雙方行為能力之具備。
(2)標的物適法可行:抵押權之設定,應限於不動產方得為之,該房屋屬於不動產範疇之一。
(3)意思表示完全:甲乙雙方間並無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或是其中一方並無意思表示錯誤、受詐欺或脅迫而為設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
3.就設定契約方面,應由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