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237-3條第1項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第237條之1(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及合併提起非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置)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針對交通罰鍰事件,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所提起的訴訟種類
撤銷訴訟:
當事人得於收到交通裁決30天內據相關文書,向交通裁決所提出申訴,如交通裁決所認為所申訴事件不符者,應告知當事人並提請行政訴訟,此訴訟種類為{撤銷訴訟}。而交通裁決所得於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簡易庭提起訴訟,並且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地方法院行政簡易庭判決之結果如有不滿可在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為終審法院。
1.交通裁決之罰鍰事件,當事人得提出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
2.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一併提起罰鍰、駕駛執照、計程車營業執照及汽機車牌照返還之請求。
交通裁決之罰鍰,係對於交通道路使用人之不利處分,相對人如有不服,得逕行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撤銷訴訟。
立法院於民國100年11月1日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將以往由普通法院審理的交通裁決事件,交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處理。
行政訴訟法237條之1規定,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及第37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行訴法237-1
第237條之1(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及合併提起非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置)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