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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重複)#4721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

申論題內容

⑴何謂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處分之附款被認定為停止條件或負擔時,在法律上有何差 別?試說明之。(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yuncyun

(一)行政處分之附款,係附加在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限制,而不須另外做成處分,此種做法可簡化行政程序、加強行政功能。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時,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之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得為之。"可知,在作成羈束處分時,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方可附加附款。同條第二項則表明附款的種類如下: 1. 期限。 2. 條件。 3. 負擔。 4.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5.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二)附款中之停止條件與負擔,在法律上有所不同,如下所述: 1. 就法律效果上,停止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始生效力;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則於送達時生效,惟相對人有履行負擔之義務。 2. 停止條件成就與否不可強制執行;負擔賦予之義務未履行則可強制執行。 3. 停止條件為行政處分之一部分;負擔為獨立之行政處分,但附屬於該行政處分。 4. 對附款不服之救濟,於停止條件只能對全部行政處分提起爭訟;對負擔可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5. 停止條件違法時,該行政處分無效;負擔違法則不影響行政處分有效性。 6. 停止條件可附加在授益處分或非授益處分;負擔只可附加在授益處分。

詳解 提供者:Yvonne
1.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附加法律所未規定之補充、限制 2.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負擔->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附加作為、不作為之義務
詳解 提供者:廖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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