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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6712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甲為經濟部所屬公司組織型態之獨資經營事業乙之勞工,自民國 77 年 9 月 16 日起 受僱於乙,退休生效日期為 104 年 11 月 30 日,工作年資計 27 年 2 月 14 日,即 42.5 個基數。甲獲核准退休前六個月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85,000 元,其遂主 張乙應給付 3,612,500 元退休金。惟乙則將甲前於 65 年 1 月 3 日至 76 年 6 月 30 日 任職於另一國營事業已領 23 個基數之資遣費合併計算,僅給付甲 22 個基數之退休 金 1,870,000 元。經甲向丙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局以乙違反作為保障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準據法之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退休金給與基數應於不同事業單位而分別計算 規定,依同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80 條之 1 規定,對乙作成 A 函,處 50 萬元罰鍰, 並公布名稱。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乙主張其作為經濟部獨資經營之事業,計算退休金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行 政法規、行政院、經濟部函釋辦理。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國營 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 開支。」行政院及經濟部復明確函釋:「公營事業機構各類人員已依相關法令支 領退離給與者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論再任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或純勞工以 及其原所適用之退休制度為何,其重行退休時所適用退休法令規定(如適用或參 照勞動基準法),已訂有退休給與最高標準上限者,其重行退休之退休給與仍應 併計曾支領之退休或資遣給與,受最高給與標準上限之限制。」是以,縱使其據 此所採行之基數併計制與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57 條規定之分別計算制不符, 但屬依法令之行為,自不應受處罰。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女母口米


(感謝樓上提供,以下自行縮減內容,方便之後複習) 

 

無理由。 


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是被上訴人係依其主管機

關經濟部之具有內部法拘束力之行政規則而作成,屬依法令之行為而具有阻卻違法之正

當事由存在,應不予處罰。但經濟部函釋意旨與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有違,並增加法

律所無之限制,應屬無效之行政規則,被上訴人援用上開致損及勞工權益,尚難謂依法

令之行為

 

該國營企業並無較一般民營事業更優越、更值得受保護之法益。故應認國營事業管理相

關法令,在勞雇關係勞動條件之標準上,並非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縱有不同規定,應

不得低於最低標準。況國營事業管理法33既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顯見立法者亦未

授予該法特別法之地位,仍應以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勞動條件,為國營事業所屬勞工

之最低標準


詳解 提供者:gojo satoru

(一) 乙主張無理由

1.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若行為人有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得以阻卻違法。而該規定所謂之「法令」,係指行為人「應正確且合比例的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一般、抽象性規範,如行為人所適用之法令與上位階規範相牴觸而無效或適用之該法令不符合比例原則,自不得依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阻卻違法。

2.乙所適用之行政院及經濟部函釋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3.本案勞動基準法業已明定勞工退休金與年資計算,若有未規定事項則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條明定本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乙所適用之函釋規範內容比勞動基準法規定最低標準為低且為下位階法規範,與勞動基準法相牴觸,依法律優位原則,該函釋為無效。

4.乙所適用之函釋為無效,不符合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所稱正確且合比例之法令,乙主張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abc
乙主張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Persha.Y

          

詳解 提供者:如鷹展翅上騰
 
詳解 提供者:Kelly Wu
詳解 提供者:李峻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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