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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由。
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是被上訴人係依其主管機
關經濟部之具有內部法拘束力之行政規則而作成,屬依法令之行為而具有阻卻違法之正
當事由存在,應不予處罰。但經濟部函釋意旨與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有違,並增加法
律所無之限制,應屬無效之行政規則,被上訴人援用上開致損及勞工權益,尚難謂依法
令之行為。
該國營企業並無較一般民營事業更優越、更值得受保護之法益。故應認國營事業管理相
關法令,在勞雇關係勞動條件之標準上,並非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縱有不同規定,應
不得低於最低標準。況國營事業管理法33既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顯見立法者亦未
授予該法特別法之地位,故仍應以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勞動條件,為國營事業所屬勞工
之最低標準。
(一) 乙主張無理由
1.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若行為人有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得以阻卻違法。而該規定所謂之「法令」,係指行為人「應正確且合比例的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一般、抽象性規範,如行為人所適用之法令與上位階規範相牴觸而無效或適用之該法令不符合比例原則,自不得依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阻卻違法。
2.乙所適用之行政院及經濟部函釋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3.本案勞動基準法業已明定勞工退休金與年資計算,若有未規定事項則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條明定本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乙所適用之函釋規範內容比勞動基準法規定最低標準為低且為下位階法規範,與勞動基準法相牴觸,依法律優位原則,該函釋為無效。
4.乙所適用之函釋為無效,不符合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所稱正確且合比例之法令,乙主張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