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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一般警察、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101679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3)大學以其校規作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 則」?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吐納之間
(3)校規作為處罰學生之依據符合行政罰法原則,討論如下:

1.釋字第563號表示,從憲法第11條規定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以及學習之自由,並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換言之,大學在作「學術領域自由相關決定領域」時等同基本權權利主體,該事項屬大學自治之範疇,自不生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
2.若大學所為之決定並非「學術自由事項決定」時,此時等同國家行政機關,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自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詳解 提供者:Jessie Lin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
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