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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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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107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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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10749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107491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111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1 款以「對於人之管束」作為即時強制的方 法之一;惟依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則其管束不得逾 24 小時。試問:
申論題內容
(2)此外,假使行政機關對於人之管束逾 越 24 小時,抑或另有其他違法情事時,被管束之人有何立即有效的救濟 方法可資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