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之主張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 92 判 275 判決謂:行政機關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而獲有利益,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欲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給予授益,此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亦即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本件張三主張其違建已存在多年,均未經查報,實屬行政機關怠於行使其查報違建之職務,所以因而受益的張三不得主張行政機關要求其拆除違建的命令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張三之主張無理由。
無理由原因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