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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護、政風、交通行政:行政法#673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張三買入中古屋一戶,過戶遷入居住若干年後,某日突接獲縣政府限期拆除該戶違法加建部分之公文,張三則認為他不是違建之行為人,應屬善意第三人,並主張該違建已存在多年,均未經查報,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試問:

申論題內容

(2)張三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Ian

張三之主張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 92 判 275 判決謂:行政機關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而獲有利益,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欲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給予授益,此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亦即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本件張三主張其違建已存在多年,均未經查報,實屬行政機關怠於行使其查報違建之職務,所以因而受益的張三不得主張行政機關要求其拆除違建的命令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張三之主張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有。
詳解 提供者:Allen Chang
詳解 提供者:我是榜首

無理由原因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詳解 提供者:annaspirit86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75號」判決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由此可知張三之主張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