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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一般警察、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101679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大學對學生所為記大過之處分,是否為行政 處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吐納之間
大學對學生記大過是否為行政處分有所爭議,討論如下:

1.非行政處分說:記大過處分係為維持校內秩序以及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而記大過處分尚未造成學生身分改變,亦未侵害其受教權,性質上非屬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但此處分已侵害學生之名譽、人格權,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學生得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

2.行政處分說:實務見解認為,記過處分相似於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之記點、記次,皆屬行政制裁,不因行為人之身分特殊而有異。本題採之。


詳解 提供者:大谷秀時
(二) 大學生對學生之記過處分,茲說明如下:
1. 釋字382,認為記大過並未影響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
2. 釋字784予以變更解釋,基於憲法16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之公權力措施遭受侵害,即使非屬退學之處分,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詳解 提供者:Jessie Lin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處分,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