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因此,乙雖不得請求甲給付100萬元,但仍得行使抵押權以取償。
(一) 抵押權之行使:
(二) 注意事項:
綜上所述,乙雖不得請求甲給付100萬元,但仍得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行使抵押權以取償。